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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会名:本会定名为“ 州市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福建省学生联合会在漳州市的大中专、中学学生会等会员团体的统一的地方联合组织。本会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接受福建省学生联合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漳州市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和基本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学生群众的正当权益;
  三、根据本市特点,倡导和组织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加强各会员团体及学生组织的横向联系;增进友谊和了解;
  五、增进各民族学生的团结,加强与港、澳、台学生的联系,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为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标准。
  第五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六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会员团体自治相结合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本会承认福建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为福建省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本会参加漳州市青年联合会并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在我市的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大中专、中学的学生会以及承认本会章程的县(市、区)学生联合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所有会员一律平等。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二、维护本会及各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三章市学联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市学联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漳州市学生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学代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市学联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市学联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学代会代表团体的数额由市学联委员会决定,学代会代表团体的名额分配由市学联主席团在与有关方面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四条学代会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市学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市学联委员会;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学代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章市学联委员会
  第十六条市学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漳州市学生联合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向学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委员会在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会议。委员会开会时,由委员团体各派一个代表参加,会议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十八条市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委员会议和扩大会议。需由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由市学联主席团在各区域的成员召集所在地的委员开会议决。
  第十九条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的决议,决定市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市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召开学代会及召开方式;
  四、选举市学联主席团。
  第二十条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表决的方式、程序、有效票数等具体事项由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市学联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市学联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是市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主席团向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由当选为市学联主席团的会员团体派出的代表组成。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主持召集。
  第二十三条主席团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主席团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成员团体认为必要时,可以更换自己派出的代表。
  第二十五条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学代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市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市学联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
  三、召集、主持市学联委员会会议;
  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市学联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议决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六章市学联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市学联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市学联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向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的职权:
  一、执行市学联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Z
  二、负责市学联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市学联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四、管理市学联的财产和经费;
  五、在秘书处的职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市学联。
  第三十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七章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学生会是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统一的学生群众组织。
  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全日制大中专、中学可以建学生会。
  凡在校的中国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参加学生会。
  第三十二条学生会的宗旨和基本任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百全面发展;
  二、发挥党组织和行政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通过校务委员会等各种正当渠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三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它的主要职权是:审查和议决学生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学生会的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章程;审议、批准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
  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实行表决制。
  第三十四条学生会或执行委员会向各自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的主要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管理学生会的财产和经费。
  第三十五条有条件的学生会或执行委员会可聘请团委的专职负责干部担任秘书长。
  第八章县(市、区)学生联台会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学生联合会是市学联在该县(市、区)的会员团体的统一联合组织。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学生联合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有关程序严格申报和审批。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学生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九条县(市、区)学联代表大会和学联委员会、主席团、秘书处的产生、组成办法和职权,可参照本章程的相应规定。
  第九章市学联的经费和财务
  第四十条经费来源:
  一、市财政拨款;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社会集资、赞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经费用途
  一、日常工作;
  二、市学联的会议和学生于部队伍建设;
  三、开展面向学生的各种有益活动;
  四、表彰先进典型;
  五、其它经费支出。
  第四十二条经费的收入和支出由市学联秘书处提出年度预算决算报告,由市学联主席团审议批准,并通报各委员单位。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章程的修改需经主席团或三分之一委员提议并由学代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市学联主席团。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