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十三届二中全会关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推动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在我市的实施,充分发挥先进青年集体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三、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首先在商业、粮食、供销、公安、旅游、邮电、金融、税务、电业等重点窗口性行业中开展。同时,逐步向重点建设工程和工业企业拓展。
四、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五、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质量、安全、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在全社会展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六、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将青工战线以往开展的类似活动与“青年文明号”有机结合,逐步在名称上统一,操作上并轨,另一方面要深化创建内容,开展独具行业特色、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
第二章条件与标准
七、“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35岁以下青年占70%以上,负责人平均年龄不超过35岁的青年集体或青年集体创建的岗位和工程。
2、该集体、岗位和承建工程的青年热爱本职工作,敬业意识强,职业道德良好,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规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讲文明、讲质量、讲效益,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工作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岗位和工程的团组织健全、活动正常。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6、工作及成效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周围群众或服务对象赞誉,社会评价良好。
八、“青年文明号”的考核标准
1、符合第一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系统的创建标准;
3、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总结、摸索、建立起一整套标准化作业、科学化管理的先进模式;
4、“青年文明号”领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动青年争先创优;
5、务求实效,狠抓落实。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基础上制定出管理规范,务求活动有规划,创建有目标,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要求
九、全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要从县(市、区)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和推荐。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集体,才有资格申报更高层次“青年文明号”。省级“青年文明号”必须从市级“青年文明号”产生。
十、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确有说服力。
十一、全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对被推荐的集体、岗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选出真正符合标准、在全市各行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全市“青年文明号”,进行命名表彰。
十二、对于已经启动的行业,团市委每年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各行业系统全市“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数额。并根据各县(市、区)重视程度、活动成效进行名额分配;对于全市尚未启动而地方已根据本地实际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地方团组织和行业部门在年末可择优向团市委申报全市“青年文明号”。
第四章表彰奖励
十三、基层单位对市级、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市级、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形成创建活动积极的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十四、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市级、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十五、凡获市级以上“青年文明号”称号,均享受本行业先进集体待遇,其主要负责人享受本行业先进个人待遇。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十六、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要根据考核标准,实施严格的考核评价。考评由团市委与各有关行业共同实施,谁授牌谁考核。
十七、团市委分别与各有关行业系统成立全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全市“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下设办公室在团市委经济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约监督员。
十八、“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铜牌按团中央规范标准统一制作,要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及
日期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 X 400mm,省级为560mm X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 X 300mm。
二十、建立“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市级、省级、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二十一、对市级“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考核,被授牌单位每年要接受重新考评,填报《漳州市“青年文明号”年度复审考核表》符合标准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撤销。连续三年挂牌的另外颁发纪念性奖杯。
二十二、考核过程中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活动不达标者,出示黄牌,限期一个月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二十三、引入社会化考评办法,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约监督员”,建立社会监督网络,让人民群众参与考评。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青年文明号”考核标准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适用于荣获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二十五、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二十六、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团市委经济部。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漳州市“青年文明号服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深化“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加强对“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推行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使之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是在社会窗口行业“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实行的,从业人员在为群众进行服务时,向群众提供印有具体的服务承诺和公开联系监督方式的书面证明。它是以优质服务为基本内容,以事先承诺为基本手段,以直接向服务对象发送服务卡为基本形式的一个群众性职业文明建设的活动载体。实行“青年文明号服务卡”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以具体、简便、实用的形式,规范和引导青年的职业行为,促进窗口行业青年职业道德建设。深化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对于加强行业管理,弘扬文明新风,进而推进全社会的两个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青年文明号“服务卡”主要在商业、粮食、供销、物资、金融、税务、公安、卫生、邮电、电力、交通、旅游、工商个体等窗口服务行业“青年文明号”集体中推行。
第二章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服务卡”的内容要切合实际,简明实用,突出承诺。 要结合行业的业务特点把应该做到、能够做到、群众最关心的服务 作为确定承诺内容的基本原则。承诺要合情、合法、简便易行。
第五条“服务卡”基本内容:
1、服务卡名称;
2、发卡单位名称;
3、发卡单位现为何级“青年文明号”;
4、具体承诺内容及达不到承诺应承担的责任或赔偿;
5、服务人员姓名或工号;
6、发卡单位联系电话;
7、监督电话(监制单位电话)。
第六条“服务卡”名称统一为“青年文明号服务卡”。各发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其它名称。
第七条“服务卡”由发卡单位负责印制,规格为 88 X 55mm(与普通名片规格基本相同)。正面为统一式样(式样另附)。背面式样,在保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发卡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
第八条 为扩大宣传,各发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作“服务卡”标牌放大悬挂于服务场所醒目位置,也可扩(缩)印在各种票据、包装袋(箱、纸)、宣传品等物品上,以代替“服务卡”发放或与“服务卡”同时发放。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服务卡”的推行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要确保质量,注重实效。市级以上(含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卡前必须向团市委提出申请,并将具体方案及卡样上报团市委和主管部门,经团市委审核监制,方可正式发卡。县(市、区)级以下”青年文明号”集体,发卡前必须经县(市、区)委审核监制,并上报团市委备案。
第十条各发卡单位要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具体的“服务卡”操作规范、奖惩办法和保障措施,加强检查、监督,保证承诺兑现。制订、完善一整套服务规范,真正达到提高青年素质,弘扬职业文明的目的。
第十一条各发卡单位要定期对“服务卡”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团委、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发卡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以加强对“服务卡”的管理工作。市将成立“青年文明号”组织委员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市委经济部。
第十二条凡发卡单位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停止发卡,并按照《漳州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1、不能履行承诺,经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改正的;
2、不能正常发卡,经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改正的;
3、该青年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4、在日常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性事故;
5、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各单位推行“服务卡”工作情况,将作为“青年文明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发卡单位。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团市委经济部。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漳州市委员会
漳州市“青年文明号”创建领导小组
漳青号组[2000]05号
关于调整漳州市“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市、区)团委、经济局、建设局、粮食局、供销社、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邮政局、电信局、移动局、旅游局、电业局、检验检疫局、国税局、地税局、土地局、工商局、个体协、联通公司、国信通信经营部、金融系统各行、司、社,市直机关团工委:
自98年成立漳州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以来,我市创建文明号工作在各成员单位共同努力下,取得显著成效,并走上了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为推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由于近年来组委会部分成员人事变动及创建范围不断扩大,经征求有关部门同意,漳州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现将调整后组委会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顾 问:郑道溪 市委副书记 谭培根 市政府副市长
主 任 委 员 :柯志宏 共青团漳州市委书记
副主任委员:(排名不分先后)
倪合福 市旅游局局长
柯建忠 市地税局局长
谢松龙 市邮政局党委书记、局长
郭德志 共青团漳州市委副书记
林熙熙 市财委副主任
康溪顺 市建委副主任
林 斌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江秀明 市粮食局副局长
吴志明 市供销社副主任
吴溪容 市交通局副局长
寿志康 市卫生局局党组成员
陈明鉴 市土地局副局长
李生坤 漳州电业局副书记
林锡明 市国税局副局长
沈锦才 市工商局副局长
辛锡龙 漳州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张文水 市电信局党委副书记
郑定伟 市移动局副总经理
李炳强 中国联通漳州分公司总经理
方东红 国信通信漳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张和安 市人行纪委书记
陈韦明 市农发行副行长
张东升 市工行副行长
江 恒 市农行副行长
吴友福 市建行副行长、纪委书记
黄呈华 市兴业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
傅和声 市人保工会主席
彭道勤 市寿险副总经理
张国智 市城信联社副主任
顾初霖 市农金改办专职副主任
吴江虹 闽发证券漳州营业部总经理
黄红淑 兴业证券漳州营业部副总经理
委 员:
林春连 市财委机关党委副书记
杨立群 市旅游局企管科科长
肖步才 市交通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陈宽彬 共青团漳州市委经济部部长
廖光昱 市粮食局人教科科长
蔡扬帆 市卫生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陈沙龙 市公安局团委书记、宣传科副科长
苏伟东 市土地局龙文分局副局长
陈贻孝 市供销社秘书科副科长
郭明群 市工商局团委书记
张家骏 市个协副秘书长
曾和源 市地税局人教科副科长
黄乙毅 市国税局人教科科员团委书记
江 盛 漳州电业局团委副书记
黄素娜 市建委党委会
田晓红 市邮政局团委副书记
郭美英 市电信局党群部干事
魏 斌 市移动局团支部副书记、市场部副主任
刘 霞 中国联通漳州分公司团支部书记
林宇骋 国信通信漳州分公司团支部书记
陈晓明 漳州检验检疫局检务科
陈佳源 市人行党委宣传群工科副科长
黄祖航 市农发行团总支书记
李成生 市工行工委副书记
郑百贤 市农行宣传群工部副部长
吴惠钦 市建行办公室副主任、团委书记
陈万胜 市兴业银行办公室副主任
柯绿苹 市人保业务管理部经理、团委书记
郑凯忠 市寿险团委副书记
卢赞成 市城信联社党支部副书记
张强伟 市农金改办人秘负责人
张少勤 闽发证券漳州营业部
黄绍强 兴业证券漳州营业部团支部书记
办公室主任: 陈宽彬(兼)
成 员:
潘慧娟 市农行团委书记
罗肖武 市交通局团委书记
陈松彬 漳州移动通信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
欧阳浦徽 市人行党委宣传群工科科员
石 林 漳州电业局团委干事
方全平 团市委经济部科员
特此通知。
漳州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
2000年7月17日
抄报:团省委青工部、省组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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